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聖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騰
被 告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6,200 元(即該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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