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941,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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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周彥良
朱俊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1   │周彥良  │ 1,200,000元  │ 12,880元     │
├──┼────┼───────┼───────┤
│2   │朱俊安  │   700,000元  │  7,600元     │
├──┼────┼───────┼───────┤
│合計│        │              │ 20,4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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