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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宇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政宏
被 告 全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政宏
被上訴人 全展運通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旭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審訴卷頁28),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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