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陳清祥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張簡伸春
張簡建二
張簡坤芳
張簡東宏
張簡文燦
陳張簡秋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分別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向本院表示有撤回或和解之望,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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