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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同(原名陳發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上訴人僅繳納26,299,尚不足25,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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