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269,202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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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 上訴 人 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 萬5,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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