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重訴,70,2022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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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郁愷
阮淳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淵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8,886元,應繳裁判費為176,13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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