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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藍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9,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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