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勞補,165,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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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羅浩維
相 對 人 許綾甄即凱瑅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5,158 元,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因此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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