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梁耿嘉
陳盈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穩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短少工資、加班費、違法轉嫁勞健保、違法扣減薪資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編│原告 │短少工資│加班費 │違法轉嫁│違法扣減│訴訟標的金│原應徵收之│得暫免之│應繳裁判│
│號│ │ │ │勞健保遭│薪資 │額合計(C │第一審裁判│裁判費 │費(F) │
│ │ │ │ │扣金額 │ │) │費(D) │(E) │【計算 │
│ │ │ │ │ │ │ │ │ │式:F =│
│ │ │ │ │ │ │ │ │ │D-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梁耿嘉 │180,282 │435,313 │764,820 │事後補陳│1,380,415 │14,761 │9,841 │4,9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陳盈毅 │0 │400,736 │153,046 │104,000 │657,782 │7,160 │4,773 │2,38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