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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陳志蓮
楊志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35,281元(見附表合計欄金額),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360元(計算式:8,040元×2/3=5,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80元(計算式:8,040元-5,360元=2,68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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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志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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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費 │388,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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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別休假工資 │ 69,170 │
├──┴────────────┴─────────┤
│原告楊志強 │
├──┬────────────┬─────────┤
│ 3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費 │248,119 │
├──┼────────────┼─────────┤
│ 4 │特別休假工資 │ 29,070 │
├──┴────────────┴─────────┤
│合計 735,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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