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勞補,267,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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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黃麗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邱濬真即安軒企業行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萬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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