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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林有亮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被 上訴人 游碧群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0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1月18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訴訟費用4,020 元,該通知已於同年11月22日送達,但上訴人逾期至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證(見本院卷第187 至191 頁),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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