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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佶潭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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