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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原 告 陳盈守即高美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林郁瑾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林宜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依職權傳訊證人沈芳瑩,並請被告具狀說明原告於簽立系爭切結書前尚領有其他津貼新臺幣(下同)3,300 元,於簽立系爭切結書後何以取消該項津貼?被告與原告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所給予之補償數額為何?繕本請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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