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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0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鄧介榮
債 務 人 林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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