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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73號
債 權 人 邱宥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言承商貿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以「雙掛號寄出之讓與通知回執」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通知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通知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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