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即債 馬成龍
務人
代 理 人 鍾宇勝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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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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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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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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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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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玉娟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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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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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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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4輛、華南銀行存款28元、郵局存款166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7,585元、法國巴黎人壽保單解約金64,634元、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其中一輛汽車車齡已25年,變賣後之價值不高,且目前已係等待報廢之狀態,故不予變賣;
另外三輛汽車遭詐騙集團開走,行方不明,本院無從變賣;
華南銀行存款28元、郵局存款166元,金額太低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單、法國巴黎人壽保單、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而其名下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7,585元、法國巴黎人壽保單解約金64,634元、3筆不動產之拍賣金額為5,363,000元,及債務人預納之費用5,000元,合計共5,440,21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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