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司執消債清,124,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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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施子渝(原名:施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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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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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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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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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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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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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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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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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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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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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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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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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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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816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4,04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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