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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張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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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昌平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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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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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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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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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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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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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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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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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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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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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存款新臺幣26,400元,除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醫療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1筆外,無投保保險,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其中機車車齡已27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上開存款,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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