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司執消債清,199,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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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王麗宸(原名:王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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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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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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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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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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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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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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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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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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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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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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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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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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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精誠公司)21股,查非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戶,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僅為被保險人無領取保單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持股證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精誠公司股票,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股票價值共計新臺幣6,09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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