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海商,13,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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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原 告 鄧朝元即建興鐵工廠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維哲律師
被 告 LEE TIAM HOCK、劉冠葶、黃世偉、邱國泉之合夥 團體
被 告 劉冠葶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王心甫律師
被 告 黃世偉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邱國泉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複代理人 廖柏豪律師
被 告 LEE TIAM HOCK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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