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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瑞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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