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邑疆
送達代收人 周曉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orifena Co. 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故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2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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