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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魏美玲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紀柔安律師
蘭品樺律師
被上訴人 魏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6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0 年度雄簡字第19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兩造為姊妹關係。
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10時許,上訴人偕訴外人即其子莊宗憲和被上訴人相約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濟功牙醫診所(下稱系爭診所),擬談論兩造母親身後遺產相關事宜而發生口角,被上訴人不僅口出穢言辱駡上訴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辱罵其之行為部分,已另案向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負損害賠償,並經本院以本院109 年度雄簡1239號事件受理) ,另有以「我跟你( 指莊宗憲) 說,你一分鐘內把她帶走,要不然我會拿刀,把她給砍死」、「拿刀互殺,我就拿刀相殺,給她看」等語句恫嚇原告,並作勢要攻擊上訴人,使上訴人當場心生畏懼,未敢再行主張自身權益。
已侵害上訴人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利,造成上訴人心中畏怖、不安及恐懼,而不敢再與被上訴人爭論母親遺產之話題,被上訴人所為係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上訴人精神上深感痛苦,應賠償上訴人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略以:本件上訴人母子私闖故意藉爭執暗中錄音,事後再予變造提告。
依完整之錄音內容,當天是上訴人及莊宗憲(3、40歲的軍人)與被上訴人、訴外人魏美莉在場,上訴人有備而來偷偷錄音,於被上訴人下樓之後,故意激怒被上訴人,惟被上訴人並未陳述任何話語。
又上開診所有張貼「未經同意,不得錄音」,故上訴人是違法錄音。
且依照譯文內容,是上訴人先拿起桌上的水果刀作勢比劃,魏美莉將之奪下,並詢問上訴人拿刀要做什麼?被上訴人才跟上訴人說叫她走,被上訴人的目的只是要上訴人趕快走掉,這部分沒有被錄到,是因為上訴人偷錄製之錄音,當然不會將對她不利的部分錄下來。
且被上訴人說那些話的目的都只是希望上訴人趕快離開,因為上訴人已經失控了一直亂講話,而其等錄音時間那麼長,根本就沒有心生恐懼,若擔心的話,早就跑掉了,何況上訴人還帶保鑣就是莊宗憲,怎麼可能心生恐懼,莊宗憲也勸她走了,她還是不走,最後才被魏美莉及莊宗憲拉走等語。
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訴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外,另補稱:被上訴人因兩造有言語爭論,又於多次徒手攻擊後仍無法阻止上訴人之追問,便欲以持刀加害上訴人生命、身體之為危害告知而恐嚇上訴人,其主觀上自係欲以此限制上訴人之表意自由並強制上訴人離去。
且於其等發生口角期間,被上訴人已數次出手毆打上訴人,同時出言恫嚇上訴人:「你再說一遍」、「你走」、「我把她(指上訴人)打死」。
後於上訴人欲再行爭辯遺產之事時,也曾做勢要打上訴人,並對上訴人揚言:「你要離開嗎?」、「要出去了嗎?」,足認被上訴人主觀上確有恐嚇上訴人之意,企圖以該等言語侵害、限制上訴人之人身自由、表意自由等民法第195條規定之其他人格法益。
原審認被上訴人主觀上並無恐嚇上訴人之意,顯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悖,屬判決違背法令。
再者,被上訴人陳述之上述言語一依般社會常情,確已超越個人情緒表達之字眼,達到足以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他人身心加以威脅始生危害之情,原審認被上訴人所為之言語僅係個人情緒詞彙,未達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亦有悖於社會一般認知,而有不當。
而上訴人雖未於遭恐嚇後旋即離去,係因莊宗憲陪伴在旁,上訴人復盼能盡快將事情釐清,始留在現場繼續與被上訴人周旋,實則其已因此心生畏懼,且已達影響、限制其意思決定自由之程度,對其身心造成威脅而生損害,原審認上訴人不離去係因其內心並未感到恐懼,顯係主觀臆測,並非屬實,且對上訴人有利之事實未予調查,更不符合經驗法則予論理法則,而有不當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第二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如下(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11 至112 頁,依兩造主張答辯略為語句調整):㈠不爭執事項:⒈兩造為姊妹關係。
⒉於108 年3 月19日某時許,上訴人在莊宗憲陪同下,和被上訴人在系爭診所商談其等母親遺產事宜,兩造並因此發生口角爭執。
㈡爭點:⒈被上訴人當日在場陳述:「我跟你( 指莊宗憲) 說,你一分鐘內把她帶走,要不然我會拿刀,把她給砍死」,「拿刀互殺,我就拿刀相殺,給她看」等語句,主觀上是否具有侵害上訴人表意自由權及行動自由之意?⒉上訴人是否因被上訴人當時在場陳述如爭點第1項所示之言語,而受有其主張之精神上損害?又其所受之精神上損害是否情節重大?原判決之認事用法有無違背法令?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之損害20萬元有無理由?
五、經查: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恐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個人內在精神上之自主及安寧,自不應受他人以各種方式之言行為之恫嚇,而隨時恐懼自己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將生危害,以維護人之主體性,進而享有人性尊嚴。
因此,行為人對被害人為加害通知之恐嚇行為,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認屬惡害之通知,且致被害人主觀上心生恐怖,而有不安之感覺,此已危害被害人免於恐懼之自由,自屬不法侵害被害人之自由權,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反之,倘被害人主觀上對於行為人之加害通知,並未因此心生畏懼,自難認其內在精神之自由及安寧有何受到侵害之情,即不構成侵權行為。
㈡上訴人主張兩造當時係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11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惟依上開說明,即便被上訴人主觀上確具有恐嚇、脅迫之故意而為該等言行,尚需上訴人主觀上因此感到心生畏懼,內心之安寧自在感已遭到迫害,進而無從依其意思自主為任何行為,始可謂上訴人之表意自由、行動自由等權益已受到侵害。
然查:⒈被上訴人雖有向上訴人陳述:「你再說一遍」、「你走」、「我把她(指上訴人)打死」等語(參見附表約錄音光碟16分51秒以下至27分34秒之某期間),惟審酌於被上訴人各次陳述:「你再說一遍」等語後,上訴人尚有陸續不斷回覆:「吃什麼錯藥,本來就是」、「每件事都說我,阿母在生前,都說『公正』花掉的,那現在都說我花的」、「我啊~被你脅迫,我笨笨呆呆,隨便你們簽」、「不可能」、「有啦,當初是有借一些,沒有說借很多」、「哪有可能你們會同情我」、「阿母、阿爸,有遺留多少財產,別人都跟我說了」、「都你們分了」等語,均仍以具體言語持續在場和被上訴人繼續爭執有關遺產事宜,甚至反指責被上訴人的不是,嗣更表示:「你別擋我,被他打死在這裡」等語。
自其客觀言行以觀,可察其對於被上訴人該等言行是感到不滿,故屢次回應帶有情緒之話語,並無任何表示害怕恐懼或因此逃離現場之情,自難認其主觀上有因被上訴人該等言行而心生畏懼,其之表意、行動自由權自無受到被上訴人侵害之事實。
⒉又於兩造為本次對話期間,被上訴人雖有陳述:「我跟你說,你一分鐘內把她帶走,要不然我會拿刀,把她給砍死」、「拿刀互殺,我就拿刀相殺,給她看」等語句(參見附表約錄音光碟27分34秒以下至28分54秒之某期間),然審酌上訴人於聽聞後旋即回覆:「砍死呀,被他殺死呀,沒關係啦。
」、「來」等語,而以挑釁之言語回嗆被上訴人,且於莊宗憲出言偕其離去時更陳述:「我要回去幹麻」、「我走要幹麻」等語,而反質疑為何其要離開現場。
據此足認其並未因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語而感到害怕,否則依情理而言,上訴人應在被上訴人為上開言語後,因害怕遭受不測而迅速離去,豈會以上開言語挑釁並表現毫不在意,復仍持續與被上訴人對話爭執。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該等言行已因此心生畏懼,且已達影響、限制其意思決定自由之程度,顯與社會常理有違,自無可採。
上訴人主觀上既未因被上訴人該等言語而心生畏懼,則被上訴人即無侵害上訴人之表意自由、行動自由權之事實。
⒊嗣被上訴人雖對其對陳述:「(拿拐杖準備打),時間到了,你要離開嗎?要離開嗎?」、「要出去了嗎?」(參見附表約錄音光碟31分21秒以下至32分22秒之某期間)。
惟參酌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上開陳述:「(拿拐杖準備打),時間到了,你要離開嗎?要離開嗎?」等語後,上訴人有陳述:「椅子給我」;
且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陳述「要出去了嗎?」後,又仍在場不斷回覆:「很嚴重嗎?」、「那間房子都不用分給我,好呀,來呀」、「認真說起來,我跟你借多少,發票我有簽,但是我怕你們那個」、「你比較厲害呀,我比較笨拙」、「不是你開的」、「他先打我的」、「我的證據,你們都拿走,我身上都沒證據啦」、「阿母在生時,就說,那間房子要給孫子,我說不要給你孩子協助處理,我說那些也不是沒錯呀,你在生氣什麼」、「阿母說的,我們跪著說」、「發誓」、「阿~對呀,他說要給孫子分」等語,仍持續在場和被上訴人口角爭執其等母親遺產事宜,直至錄音光碟35分56秒後不久錄音結束為止,顯見其主觀上仍未因被上訴人該等言行而感到畏怖,被上訴人該等言行並不足以對其產生脅迫,是上訴人主張其表意自由、行動自由權均遭到被上訴人之該等言行而受有侵害,亦無可採。
⒋綜上,依上訴人提出之證據,尚難證明被上訴人之言行已致上訴人心生恐懼,進而侵害上訴人之表意自由、行動自由權,此與民法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有間。
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即無理由。
是本件上訴人請求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並無未侵害其表意自由、行動自由權之事實,則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此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另審酌本件已不得上訴,本無為假執行准駁之之諭知,故上訴人所為之假執行聲請,即屬無據,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1至63頁;
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6041號偵卷第51至62頁所示之對話譯文):┌───────────────────────────┐
│(錄音光碟16分51秒以下) │
│…略。 │
│美莉:你自己想看看,之前做生意的時侯,你是怎麼過來的?│
│美芳:你再說一遍,後面再說一遍,我後面跟你算到底,我跟│
│ 你說。 │
│美玲:算到底就算到底,你又無情無義,做一個大姊無情無義│
│ 「 啪 」聲響)。 │
│美芳:你再說一遍。 │
│宗憲:阿姨阿姨。 │
│美芳:你再說一遍。 │
│美芳:你再說一遍。 │
│美莉:你今天是怎麼樣,吃錯藥嗎? │
│美玲:吃什麼錯藥,本來就是。 │
│美芳:美莉你走開,我跟他算。 │
│美莉:好啦,(17 : 57 ) 有什麼好? 你之前多少錢用掉了 │
│ ,你自己憑良心。 │
│美玲:每件事都說我、阿母在生前,都說「公正」花掉的,那│
│ 現在都說我花的。 │
│美芳:你別牽拖別人,他的帳是他的帳,你的帳是你的帳。 │
│美玲:我啊~被你脅迫,我笨笨呆呆,. 隨便你們簽。 │
│美芳:再說一遍,再說一遍。 │
│宗憲:阿姨阿姨。 │
│美芳:再說一遍,再說一遍,來,誰脅迫你的,你有這麼笨嗎│
│ ,你再說一遍,好膽你再說一遍。 │
│美莉:你沒拿到錢,你有簽收據。你沒拿到錢,你會簽收據嗎│
│ ?很笨的人~ │
│美芳:好膽,你再說一遍,你再說一遍,我打你一次。 │
│美莉:(18 : 54 ) 不可能的事情,你是忘記了嗎,離婚忘記│
│ 了嗎? │
│美玲:不可能。 │
│美玲:有啦,當初是有借一些的,沒有說借很多 │
│美芳:我在和你認真算嗎? 我會跟你認真算嗎? 你不能說一開│
│ 始就否決掉這件事情對不對,我從以前就說過了,我不│
│ 會認真跟你算,我不會跟你說那些,但是你這態度讓我│
│ 覺得很反感。你要顧你的孩子,要給他們錢,那都沒關│
│ 係,都可以商量的。; 說你給他們,我給他們也沒關係│
│ 。 │
│美莉:他們真的要買房我也會拿錢出來。 │
│美玲:那有可能你們會同情我。 │
│美芳:好,你說的,那就不要同情你,好,可以。 │
│美莉:你怎麼會說這種話。 │
│美芳:(20 : 02 ) 別理他別理他,他今天這樣的心態,才會│
│ 這樣子,說這種話。 │
│美莉:你怎麼會說這種話,你說得出來,我們不會同情你。 │
│美芳:說被我們脅迫的,被我們簽字,說沒有' 說笨笨呆呆,│
│ 我們脅迫的啦,你說的話,都要給你兒子聽嗎? 說被我│
│ 們欺負過的嗎? 認真說起來啦,阿母留的200 多萬,也│
│ 不一定都是阿母的啦,還有志光給他的,我在作帳,我│
│ 會不知道嗎,你拿過半毛錢給他嗎,你也照分啦,那間│
│ 房子也照給你啦,那時房子買的時侯,你人哪裡?對不│
│ 對,別人都沒計較了,都沒計較那些。 │
│美玲:阿母、阿爸,有遺留多少財產,別人都有跟我說了。 │
│美芳:你去說,你再說一遍,多少財產,多少財產,怎麼樣。│
│美玲:都你們分了。(「啪」聲) │
│美芳:你走,你走 。 │
│美莉:都給志光, │
│美芳:誰跟你那個,啊~,誰分走了,打人後,你啊~人神經│
│ 發起來,又亂說話,你以後別來,我跟你說。 │
│美莉:你說這種話,你今天怎麼了。 │
│美芳:為了這個抓狂,誰不知道。 │
│美莉:啊,你是不是。也是照分嗎?你在擔心什麼? │
│美芳:(21 : 5 5 ) 誰為了財產拿刀,拿什麼。 │
│美莉:這也是照分呢,一分錢也走不掉,這也對不起爸爸的專│
│ 用。每樣錢都拿出來 ,那都會跑掉嗎? │
│美玲:你別跟我說句,那些怎樣?那些怎樣?的話。 │
│美芳:怎樣,哪一句不對,哪一句怎麼。來算,哪一句怎樣~│
│ 怎樣。 │
│美莉:好~ 啦 。 │
│美莉:你美玲今天是怎麼了?你整個腦袋裡在想什麼呀? │
│美芳:想錢呀 ,他兒子要買房子呀,怕沒錢呀。 │
│美莉:沒錢 。 │
│美芳: 他今天會來說,不要住那間房子呀,要買其他房子,可│
│ 以離開我們,當初也是給你們選擇的,看你們要那一間│
│ 呀?要不然,我要來處理賣掉,我在霸佔什麼財產,霸│
│ 佔什麼財產,誰跟你說怎麼樣。啊? 誰跟你說怎麼樣,│
│ 哪一個人說的,哪一個人說,我在霸佔什麼財產,我有│
│ 需要霸佔財產嗎? │
│美莉:賣多少要給誰多少,都跑不掉。 │
│美芳:沒啦,他是說父母親留多少財產下來,被我們霸佔,他│
│ 都沒分配到,瘋女人 ,說那句 ,瘋女人 │
│美玲:車禍那時侯有分到~,其他有留下的,我又不是不知道│
│ 。 │
│宗憲:阿姨,阿姨。 │
│美芳:留下什麼呀~~,你說,留下什麼,你說,留下什麼,│
│ 你說,剛好留下那棟大樓,那3 分之1 是我的,我都靠│
│ 3 分之1 。 │
│美莉:當初買的時侯都拿出來。 │
│美玲:有金子啦,那時侯,阿母在生的時侯有在說。 │
│宗憲:阿姨,阿姨,不要不要。(美芳疑出手打人) │
│美莉:不可能,不可能、 │
│美芳:你走開,金子,金子你去死,金子。 │
│美莉:我相信,你知道那些金子跑去哪?跑去哪? │
│美芳:(23 : 58 ) 金子。你藍鳥啦,你機播啦,說那些土話│
│ ,瘋女人。 │
│美芳:讓你很委屈,放在心裡放很久了,那阿爸會起來拿木材│
│ 打你呀。 │
│美莉:那些金子拿去哪裡。 │
│美 芳 :別跟他說啦。 │
│美莉:你自己捫心自問,那些金子拿去哪裡。 │
│美芳:金子你去死啦,金 子 ,好幾百年前了被你溶光了呀c │
│美莉:十條金條。 │
│美芳:還在金子? │
│美玲:被我溶光了?我這麼會融嗎? │
│美芳:你不知道嗎?你不知道嗎?被你溶光了。 │
│美莉:好啦,你自己想看看,十條而己,一個袋子裝著,十條│
│ ,那這十條哪裡來? │
│美芳:錢哪裡來,借你的錢,錢哪裡來,被關的時侯,那些錢│
│ 是從哪裡來,那些保證金是從哪裡來,你要錢,錢從哪│
│ 裡來,瘋女人,越說越生氣。 │
│美莉:十條金子,可以用多少。 │
│美芳:這不一次、二次,那是一直一直這樣子,從十幾年來的│
│ 事情。 │
│美玲:一條 、二 條 。 │
│美芳:不要理他呀,美莉別跟他說這些。 │
│美玲:我又不是知道。 │
│美芳:瘋女人。 │
│美莉:那時侯我在外工作。 │
│美芳:別理他,我跟你說,那些金子,被你融光了,我不要跟│
│ 你說那些啦,還有金子。 │
│美玲:被我溶光了? │
│美芳:你何時看到金子,靠近中,你何時看到金子,來,發誓│
│ ,你何時看到金子,瘋女人。 │
│美莉:那時侯我在外工作。 │
│美玲:你別擋我,被他打死在這裡。 │
│美芳:來,我把他打死。瘋女人。 │
│美莉:你~,你是怎麼了呀?(沉重悶響聲)。 │
│宗憲:阿姨阿姨。 │
│美莉:你今天是怎麼樣了,錢是會把你那份吃掉了嗎?為了那│
│ 間房子就這樣子嗎 │
│美芳:不是,我跟你講,就很簡單的事情,她要錢。 │
│美莉:當初~ │
│美芳:他兒子要買房子。 │
│美玲:那你們不會愛錢嗎? │
│美芳:我有說我不愛錢嗎,我有說我不愛錢嗎?我又不像你這│
│ 樣子,為了錢胡亂說 話 ,又不認帳。 │
│美莉:好 啦 ,好 啦 。 │
│美玲:作姊妹伴,做成這樣子。 │
│美芳:我啊~跟你做姊妹,我對你付出很多了呀= │
│美莉:阿玲仔 ,自己要檢討。 │
│美芳:姊妹伴,誰跟你說金子,說得很嚴重的事情。 │
│美莉:你說的很嚴重的呢。 │
│美玲:很嚴重? │
│美莉:你說的很嚴重的呢! │
│美玲:我乎你~~1 、20歲被阿母遭踏,幫他做,都沒功勞。│
│美芳:我替老母打他,我替老母打他。 │
│宗憲:不要不要。 │
│美芳:瘋 女 人 。 │
│美莉:你阿母今天是怎麼樣啦。 │
│美玲:也不要想一下,都我幫他處理顧店、煮飯。 │
│宗憲:好啦好啦阿姨。 │
│美芳:你再說一遍,你再說一遍,瘋女人,你是跟誰算帳呀,│
│ 你和阿爸算帳、和阿母算帳。你知不知道,瘋女人,沒│
│ 留給你嗎? 沒留給你嗎?她留下來一大堆,都被我挖光│
│ 光,這樣啦 ,她現在的意思是這樣子啦。 │
│美芳:胡亂來 。 │
│美玲:我沒說被你A光光 。 │
│美莉:我跟你說。 │
│美芳:你說金子跑去哪裡,你聽別人說,聽誰說,說? │
│美玲:(27 : 3 4 ) 聽阿母說的。 │
│美芳:聽阿母說的,阿母何時說的,你跟我說,何時說的? │
│宗憲:阿姨阿姨。 │
│美莉:不可能的事。 │
│美玲:不可能 。 │
│宗憲:阿姨阿姨。 │
│美莉:那早就融光了,我會不知道。 │
│美芳:我跟你說,你一分鐘內把你她帶走,要不然我會拿刀,│
│ 把她給砍死。 │
│美玲:砍死呀 ,被他殺死呀,沒關係啦。 │
│美芳:拿刀互殺,我就拿刀相殺,給她看 。 │
│美芳:來 。 │
│美莉:那些金子,說得簡單的,那時侯,是我賣出去的呀,這│
│ 樣子就好了呀。 │
│美芳:不要理他呀。 │
│美莉:為了錢,為了錢呀。 │
│美芳:宗憲,1 分鐘之內把她帶走,我不想看到她。 │
│美玲:我要回去幹麻。 │
│美芳:那你別走,好 ,你好膽別走。 │
│宗憲:媽走了啦。 │
│美玲:我走要幹麻,他嫁人也是別人的,我嫁人也是別人的,│
│ 他沒權利啦,有權利只有志光及美莉呀。 │
│宗憲:走 啦 。 │
│美莉:今天是怎麼樣啦,你自己回去好好想看看。 │
│美玲:(28 : 54 ) 我跟你說啦第5 個阿姑說的,老爸留了 │
│ 多少的財產,看我有得到什麼嗎? │
│美莉:這句話你別提,你說到她~。 │
│美芳:你又再說呀,沒關係。 │
│美莉:我接她的電話,接了 5 、6 通 。 │
│美玲:怎 樣 。 │
│美莉:她說,你爸說要給我500 萬為什麼沒給我,我說誰要給│
│ 你。 │
│美玲:親戚呀,有這件事情呀。 │
│美莉:有 ,我己經接了5 、6 通 。 │
│美玲:這樣你應該跟我說呀,那我現在就是要跟你說呀,我又│
│ 沒說啥?。我就是在問你們啊! │
│美莉:他說500 萬要給他° │
│美玲:不可能,我知道了,他沒給兒子、女兒,還要給別人,│
│ 這我知道。 │
│美莉:(29 :38 )他死了沒有埋葬,自己的孫子還在慫恿。 │
│美玲:跟我說,我就說真的嗎,我爸沒錢給我們,他說沒,啊│
│ ~,。 │
│美莉:阿爸都沒留啥。 │
│美玲:他說沒~沒。他是這樣講,我是這樣子聽,我想說問你│
│ 們,我現在跟你說,也順便問一下 │
│美莉:因為我接了很多通,接到後面,電話都用摔的,我說好│
│ ,你來這裡拿,我算那些金子給你 │
│美玲:那這樣子我了解,這我就了解,我不了解,我就會問你│
│ ,對不對。 │
│美芳:宗憲把他帶回去,把他帶回去 │
│宗憲:好啊 │
│美莉:喔,我實在~啊~你不要問別人,你要在發脾氣等,摔│
│ 電話都用摔的,我聽到電話「響」,都用摔的,說什麼│
│ 你阿爸那問房子是他弟弟的,啊? ,這房子都是我們買│
│ 的,都沒用到他弟弟的錢。 │
│美玲:他憑什麼要趕我走, │
│美莉:好 啦 。 │
│美玲:我回來娘家不行嗎。 │
│美芳:(31 : 21 ) 不行,不行,你是製造是非的人,不 行 │
│ ,你走 。 │
│美玲:一點點也不同情,做大的女兒,整理家務都沒,都我在│
│ 用 │
│美芳:(拿拐抆準備要打),時間到了,你要離開嗎? 要離開│
│ 嗎? │
│美莉:好啦好啦。 │
│美芳:瘋女人,同情啥。 │
│美莉:好啦。 │
│宗憲:阿姨。 │
│美玲:椅子給我。 │
│美芳:我逼你啥,逼你啥,瘋女人,你有良心嗎? 你自個兒說│
│ ,我逼你啥,瘋女人,你自己說的啦,我逼你啥,今天│
│ 要不是你說得很小氣,我不會跟你算,算到你翻臉嗎?│
│美莉:你今天說話,說得很小氣。 │
│美芳:不要臉 。 │
│美玲:(32 : 22 ) 不是小氣,姊妹伴,大家商量,要說。 │
│美莉:你說的話很嚴重。 │
│美芳:你要出去嗎? │
│美莉:好了呀 。 │
│美芳:說 「要出去了嗎?」 │
│美莉:好了呀 。 │
│美芳:瘋女人,從以前到現在,我~你咧~憑什麼,我在不公│
│ 平什麼。 │
│美莉:好啦 。 │
│美芳:我有照顧你嗎?自己想看看,你今天說這句話。 │
│美莉:阿母留下的200 萬~。 │
│美芳:別跟他說這些啦。 │
│美莉:剩下的,大家都沒拿,因為志光的,我都給志光轉帳了│
│ 呀。 │
│美芳:阿母這200 萬的,是股票的,你甘知道嗎,這是我們的│
│ 錢呢,但是我也是照這樣子給你,他們退休這麼久了,│
│ 會有什麼錢,剛好不動產,不動產你都看得到的,你要│
│ 分什麼,哇,不動產沒了,就在說黃金,說你的死人骨│
│ 頭啦,說你的屎啦,笑 死 人 。 │
│美莉:(33 : 43 ) 那些黃金是我拜託信向帶阿爸去那邊賣的│
│ ,我會不知道嗎。 │
│美芳:別理他,神經仔,他隨便說說的。 │
│美莉:那時侯阿爸為了給你,那時侯房子裡還沒有黃金,我會│
│ 不知道,這是我親眼見到的,黃金也都給你們。 │
│美芳:不要臉,大家都替你想,替你處理,還敢亂說話。 │
│美玲:好啦,我不太會說話,隨便你們說啦,好,你們說的,│
│ 我接受,好啦 。 │
│美莉:拜託你,你今天說話怎麼這麼嚴重。 │
│美玲:很嚴重嗎? │
│美莉:你說這句話。 │
│美玲:那間房子都不用分給我,好呀,來呀 。 │
│美莉:我們有說不要分給你嗎? │
│美芳:你真的不相信,我可以一毛錢不給你嗎? │
│美玲:認真說起來,我跟你借多少,發票我有簽,但是我怕你│
│ 們那個~。 │
│美芳:你不相信嗎??那我們倆跑法院好不好,我們倆跑法院│
│ 好不好。 │
│美玲:你比較厲害呀,我比較笨拙。 │
│美芳:你別說那些,法院不是我開的。 │
│美玲:不是你開的。 │
│(美芳又打人)。 │
│美芳:再說這句話,好,來,打起來,來 。 │
│美玲:他先打我的。 │
│美莉:法院誰開的。 │
│美玲:我的證據,你們都拿走,我身上都沒證據啦。 │
│美芳:你要拿什麼證據。 │
│美莉:不是啦 。 │
│美芳:你抱錢啦,要拿什麼證據,證據在我們手上,你要什麼│
│ 證據。 │
│美莉:收據。 │
│美芳:(35 : 56 ) 他在那邊亂來,我就再打一次,你試看看│
│ 。 │
│美玲:阿母在生時,就說,那間房子要給孫子,我說不要給你│
│ 孩子協助處理,我說那些也不是沒錯呀,你在生氣什麼│
│ 。 │
│美芳:誰跟你說,誰跟你說,誰跟你說。 │
│美玲:阿母說的,我們跪著說。 │
│美芳:跪,好你跪 。 │
│美玲:發誓 。 │
│美芳:跪呀、跪呀、跪著發誓,跪~。 │
│美莉:當初~。 │
│美芳:不要理他呀,瘋女人,跟別人爭取什麼,就只你有孫子│
│ 嗎?別人都沒有嗎? │
│美玲:(36 : 33 ) 啊? ,對呀,他說要給孫子分呀。 │
│美芳:現在不是嗎? │
│美莉:5 個孫子,6 個孫子,不是這樣子嗎? │
│美芳:瘋女人 。 │
│美莉:你實在,你是怎麼了,你是聽誰的,再來這邊亂,我是│
│ 要知道誰說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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