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簡上,117,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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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正豪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朱麗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7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附帶上訴利益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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