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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李貴萍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尚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6,780 元,尚應補繳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1,3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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