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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台日文教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怡伶
訴訟代理人 曾玟儀
平片正伸
被 上訴人 甫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榮
訴訟代理人 潘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委任平片正伸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平片正伸擔任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平片正伸,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時到庭,經受命法官許可擔任訴訟代理人,然其並非律師,又不通我國語言,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另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曾玟儀,均為我國人民,通曉我國語言,顯無由不通我國語言之平片正伸為訴訟代理人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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