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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張簡茂森
被 上訴人 張簡修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周玉珊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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