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簡上,93,2021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林應專
被 上訴人 蘇于芬
訴訟代理人 耿子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于芬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