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聲,166,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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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9年度繼字第899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陳健榮之債權人,聲請閱覽本院(聲請狀誤載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9年度繼字第899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惟聲請人非該事件之當事人,且僅於聲請狀檢附陳健榮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未提出其業經該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亦未釋明其對該事件卷內文書具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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