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1003,2021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運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加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8635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1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