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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施柏庭
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146元【計算式:美金20,160元×27.785(訴訟繫屬日民國110年9月8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560,1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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