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1064,202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鎮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3,6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5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