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1438,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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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謝淑美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被 告 黃粟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暨將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116 )及坐落其上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號17樓之9 建物之所有權移轉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800 萬元(計算式:150 萬元+上開房地購買價金650 萬元=800 萬元);
備位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05萬元。
又上開聲明互相競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擇高核定為 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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