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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梁液樹
顏清榮
劉麗琴
呂麗照
王熙熙
何美智
原告與被告張天垣、陳鳳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梁液樹 │1,101,000元 │11,989元 │11,989元 │
├──┼────┼──────┼──────┼──────┤
│ 2│顏清榮 │1,570,200元 │16,642元 │16,642元 │
├──┼────┼──────┼──────┼──────┤
│ 3│劉麗琴 │869,200元 │9,470元 │9,470元 │
├──┼────┼──────┼──────┼──────┤
│ 4│呂麗照 │938,400元 │10,240元 │10,240元 │
├──┼────┼──────┼──────┼──────┤
│ 5│王熙熙 │431,800元 │4,740元 │4,740元 │
├──┼────┼──────┼──────┼──────┤
│ 6│何美智 │863,600元 │9,470元 │9,4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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