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周彥良
朱俊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1 │周彥良 │ 1,200,000元 │ 12,880元 │
├──┼────┼───────┼───────┤
│2 │朱俊安 │ 700,000元 │ 7,600元 │
├──┼────┼───────┼───────┤
│合計│ │ │ 20,48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