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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瑞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升
原告與被告賴益寬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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