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虹吟
陳明隆
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830 元,應繳裁判費9,91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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