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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7號
原 告 陳莉君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被 告 洪定緯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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