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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儒鳴
送達代收人 徐瑋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偉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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