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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44號
原 告 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陳 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劉韻容律師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 萬665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71萬4,000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雖以其人力不足為由,於民國111 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前之同年1 月28日(即農曆過年前最後上班日)具狀請求本院改定言詞辯論期日,惟本院曾於110 年11月19日合法通知被告應於111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到場行第一次言詞辯論,乃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見本院訴字卷第19頁),本院慮及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不小,宜再予被告到場進行防禦之機會,因而當庭改定於111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並於同年1 月18日合法通知被告。
是被告早於110 年11月19日即已知悉本件訴訟繫屬,而有充足時間準備及因應出庭事宜,且111 年1 月18日至2 月9 日,扣除農曆年假,其間長達2 周,亦足供被告決定究由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另行委任他人到場,要難以上開事由,資為其不到場之正當理由。
基此,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公司於109 年4 至8 月,承攬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工程,約定工程款各為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495 萬2,956 元。
嗣後伊公司依約完工,惟被告僅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工程之工程款其中210 萬元,尚欠285 萬2,956 元未為給付。
被告另於109 年8 、9 月間向伊公司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零件,價金共66萬8,496 元,亦未據被告給付。
以上金額合計352 萬1,452 元,扣除被告於109 年11月至110 年4 月陸續給付之138 萬787 元,伊公司尚得依兩造間之承攬及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214 萬665 元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對原告聲請本院所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14901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異議意旨僅謂: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嗣後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付狀況表、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之報價單、維修服務報告單、電子發票及如附表二所示零件之報價單、電子發票等件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除具狀提出異議,泛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外,並未為具體之答辯或爭執,復未就本件債務未發生或已消滅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反駁,所辯自無足採。
則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其工程款及買賣價金共214 萬665 元,堪信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及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其214萬66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一:
┌──┬───────────────┬────────┐
│編號│ 項目及單號 │ 金額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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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樺緯輪一號/ 二號機電大修、樺緯│358萬4,411元 │
│ │輪一號/ 二號機電大修追加零件 │ │
│ │單號:KS96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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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電機檢修 │ 12萬6,000元 │
│ │單號:KS96392 │ │
│ ├───────────────┼────────┤
│ │發電機檢修 │ 19萬9,500元 │
│ │單號:KS965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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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電機控制螢幕CPU 故障檢修 │ 23萬3,100元 │
│ │單號:KS96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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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噴油嘴安裝及調整 │ 15萬5,400元 │
│ │單號:KS964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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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增壓器故障檢修 │ 31萬5,000元 │
│ │單號:KS963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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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增壓器故障檢修 │ 33萬9,545元 │
│ │單號:KS965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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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95萬2,9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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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項目及單號 │ 金額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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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零件(噴油嘴) │22萬2,832元 │
│ │單號:10C0170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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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零件(噴油嘴) │44萬5,664元 │
│ │單號:10C017099 │ │
├──┴───────────────┴────────┤
│合計:66萬8,4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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