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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6,647元;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05,000 元,應繳裁判費34,31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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