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310,2022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6,647元;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05,000 元,應繳裁判費34,31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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