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董廷恩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董維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政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4,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369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