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602,202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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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鳳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黍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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