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守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9,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