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伍煇煌
被 告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長龍
人
被 告 蔡郭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伍萬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5條,已約明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足見本件當事人就本件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涉訟,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
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龍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14日及109年8月27日邀同被告蔡長龍、蔡郭照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貸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附表編號2 所示400 萬元、附表編號3所示900 萬元、附表編號4 所示300 萬元共計3,200 萬元之借款,約定借款期限分別為一年及六年(含新冠肺炎紓困延展一年及寬限一年)。
一年期按月繳息,屆期還本;
六年期每月一期共分72期,一年寬限期滿後,按月攤還本息。
並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利息,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長龍公司自110 年5 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迄今尚欠本金24,350,0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
另蔡長龍、蔡郭照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參照);
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催收記錄、催告書及回執聯等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真實。
又長龍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蔡長龍、蔡郭照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附表:
┌──┬──────┬──────┬───┬───┬─────┬───────────┐
│編號│ 借款本金 │ 現欠本金 │年利率│利息起│借款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訖日 │ │ │
├──┼──────┼──────┼───┼───┼─────┼───────────┤
│ 1 │16,000,000元│16,000,000元│2.44%│自民國│民國109年8│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至│
│ │ │ │ │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月27日│民國110年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起至清│8月27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償日止│ │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2 │4,000,000元 │4,000,000元 │2.64%│自民國│民國109年8│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至│
│ │ │ │ │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月27日│民國110年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起至清│8月27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償日止│ │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 │
├──┼──────┼──────┼───┼───┼─────┼───────────┤
│ 3 │9,000,000元 │3,259,933元 │2.44%│自民國│民國106年8│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
│ │ │ │ │11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月14起│民國112年8│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至清償│月14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日止 │ │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4 │3,000,000元 │1,090,133元 │2.64%│自民國│民國106年8│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
│ │ │ │ │11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月14起│民國112年8│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至清償│月14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日止 │ │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合計│32,000,000元│24,350,066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