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哲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聰毅
余宗憲
吳銀郎
吳聰榮(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吳志雄(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吳月秋(即吳楊麗琴之繼承人)
王仁樂
余月鳳
蔡秉逸
洪妍玲
洪郁婷
蕭麗美
蕭本融
蕭洪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