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碧梅
訴訟代理人 賴鴻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開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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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0001│第一伸銅科│79-NX-0062│股票 │1 │600 │ │
│ │技股份有限│55-9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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