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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張淙義
訴訟代理人 施漢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4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0 年4 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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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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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
│ │ │ │ │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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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裕昌│張淙│華南│160030576 │20,000│110 │JD9433532 │
│ │汽車│義 │商業│ │元 │年1 │ │
│ │股份│ │銀行│ │ │月20│ │
│ │有限│ │苓雅│ │ │日 │ │
│ │公司│ │分行│ │ │ │ │
│ │郭耀│ │ │ │ │ │ │
│ │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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